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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一、 名称登记程序 (一) 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名称登记表; 2、中外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协议书(外商独资 企业不提供); 3、中外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发照工商局加盖鲜章)、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方是个人出资的,提供存款证明和身份证明即可); 4、名称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中,不得有外文字母、拉伯数字及汉语拼音;不注册外文名称。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宛(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简称作字号。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冠行政区划或冠以"中国"的转报国家工商局核准。 (4)外商投资企业冠"四川"的,转报省工商局核准。 (二)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提交的文件 1、 申请开业登记表; 2、 项目建立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外商独资企业不需要); 3、 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文; 4、 批准证书本; 5、 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 租房协议及房产证明; 7、 法律、法规的其它证明文件。 (三) 办理时间; 申请名称登记,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三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申请开业登记,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变更登记程序 (一)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 申请变更登记表; 2. 董事全决议; 3. 原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 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步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二) 办理时间 在申请更所提交的材料之后,十五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的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三、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文件 1、 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表; 2、 当地工商局同意企业在申请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函; 3、 经发照工商局同意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发照工商局加盖鲜章; 4、 公司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5、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 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拨款证明(办呈机构不提交); 7、 分支机构的租房协议及房产证;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二)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执行。 (三) 办理时间 在所提交的材料备后,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注销登记程序 (一)、外商投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 董事会的决议; 3、 清理债权债务予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清理俩权俩务的文件; 4、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的批准文件; 6、 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二) 办理时间 在提交的材料后,三个月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分支机构企业分支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 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3、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三) 办理时间 在提交的材料齐备后,三个月日内作出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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