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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日前我在易趣网的个人租房栏第二页,竟然发现有模仿100元人民币(因头像完全更换了)的图样显示,它出自一外地卖家。我认为这种做法极不严肃,是对人民币的严重亵渎,特向你们反映。读者应群
调查记者
经记者上网搜索,果然在易趣卖家bacep217的商品页面发现,有一处以100元人民币图样作为广告图像,除将伟人头像替换成某演员头像以外,其余均与人民币正面图样完全相同。记者竟然还在易趣网各类别下搜索出一页连续设有9张这样图样、属同一卖家的页面。
我国对人民币的管理早有明文规定,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7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五章第44条规定,违反27条第三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该卖家用于装饰个人租房栏的人民币图样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记者随即与易趣网公关部取得联系,告知这一情况后,易趣网马上删除了这些违法图样,并责令刊登者撤换图片。
眼下不少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而别出心裁,只要你的做法合理合法不出格,都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法律的保护,但是利用模仿人民币图样来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却是一个引火烧身的歪招,这种做法必然会遭到舆论谴责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因此,提醒广大商家要以此为戒,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同时,有关单位也应严格把好广告刊登关,不要让这种违法广告随便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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