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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http://www.cnbgt.com ; 2005年11月17日11:13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核,发现如下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
  
  (一)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对应具备但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补办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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