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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在设立、转让、权利实现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中国建立后票据活动曾受到限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作用受到重视,票据立法也得到不断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在我国,票据分汇票、本票、支票。 一、汇票 1. 汇票的一般原理。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支付命令。汇票的当事人一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对收款人资格不加以限制。 汇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信用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由银行因信用而签发并付款;后者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2)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指持票人只要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债务人就应付款; (3)按照商业汇票承兑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 (4)按照有无附属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不附带货运单据;只要提示汇票本身,付款人就应汇款,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跟单汇票则附有货物装运单据(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书、出口许可证、检疫证书等),附示单据后付款人才预付款,其作用增强,广为采用,国际贸易中多为跟单汇票。 (5)按照记载收款人的不同,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记名式的汇票的收款人特定,需经背书后票据才可转让;指示式汇票未最终确定收款,经背书可转让指定人;无记名式又称来人式汇票,谁持有汇票谁就拥有票据权利,凭交付即可转让。 2. 我国汇票的规定 (1)汇票的内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清楚。付款日期可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付款人或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 汇票上记载非法定事项目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 (2)银行汇票的使用。根据现行结算办法,单位或个人需要支付款项,可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给付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 (3)商业汇票的使用。已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汇票。签发商业汇票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地商品交易的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承兑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付给现款并取得汇票;贴现银行也可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再贴现,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据。 二、本票 1.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标的当事人即出票人与收款人,出票人始终是债务人,本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自付证券。本票到期时出票人拒绝付款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规定申请法院裁定签发支付命令强制执行。 本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有即期与远期之分,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小额银行即期本票,流通性与纸币相似,可代替现金使用;远期银行本票主要适用于大额交易中,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商业本票由企业或个人开立,用于清偿自身债务,尽管也有即期与远期这分,但因与出票人信用状况有关,在人们不具备受票前进行全面调查为银行本票。同时为确保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也禁止发行不记名银行即期本票。本票转让可记名背书、也可不记名背书,还可不作背书只交付票据。 2. 我国本票的规定 (1)本票的内容。本票必须记载的内容是:表明是本票;无条件的承诺;确定的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未记载付款、出票地的,出票人营业场所地为付款地、出票地。 (2)银行本票的使用。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即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请求见票、确定付款日期)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三、支票 1. 支票的一般原理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一定的金额,委托银行或他金额机构见票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支票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当事人,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票人要求金融机构的存款户,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应在其存款余额或与付款人约定的透支额度内,如不足支付即构成空头支票,付款人可拒绝付款,出票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付款人是支票债务人。 支票按付款方式有无特别保障或限制,可分为一般支票、保付支票和横线支票;一般支票又称普通支票、开放支票,持票人可凭票向银行兑现,也可通过银行代收款项;保付支票的支票付款人在支票上记?quot;保付"并签名,由付款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横线支票又称划线支票、平行线支票,其中在支票左上角加注两条不平行的称普通线支票,可由任何银行代收转账,在支票左上角加注两条平行线,同时在横线内注明某银行名称的,只能由指定银行找收。按支票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空白)支票。按支票的结算范围,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票。 2. 我国支票的规定 (1)支票的内容。支票必须载明事项是:表明为支票;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付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由出票补记,补充前不得使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补充。出票人可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支票一般为同城使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出票人预留本名的答名式样式印符不符的支票。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行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异地提示付款期限另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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