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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http://www.cnbgt.com ; 2005年11月15日15:33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这里所谓"明示要求",是指以合同、产品说明、广告、实物样品或其他明确的方式表明的要求,所谓"隐含要求",是指虽未明示,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强制性以及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的基本期望等依据做出判断的要求。
  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新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基本框架主要由三类法规构成:一是产品质量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其规定的基本内容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制裁量责任。二是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如《关于惩治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三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等。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不顾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害,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 遵守质量的表示制度。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此外,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侄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事项。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
  (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分为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
  (1)合同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按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由于销售者的过硬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2. 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更正、治安处罚等。
  3. 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是刑事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妨碍执行公务等罪行,对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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